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魏愈花与被执行人魏愈兴、李翠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愈花,女。被执行人魏愈兴,男。被执行人李翠清,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魏愈兴、李翠清名下银行存款1012400元(壹佰零壹万贰仟肆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