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愈花,女。被执行人魏愈兴,男。被执行人李翠清,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魏愈兴、李翠清名下银行存款1012400元(壹佰零壹万贰仟肆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