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健康权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51.1元。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缴纳案款3900元。2013年4月1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38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出具了收条,并表示放弃1.1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