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周永魁、苏勇。被执行人寇卫宏,男。被执行人叶军霞。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寇卫宏、叶军霞、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西莲证经字第05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9026.8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寇卫宏于2013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加上罚息、利息本次共计还款241629.84元,于2013年3月22日支付150000元;余款91629.84元于2013年5月10日支付30000元,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每月10日支付9511元直至结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4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寇卫宏、叶军霞、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