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莲,女。被执行人刘银莲,女。被执行人任刚,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负责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桂莲与被执行人刘银莲、任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月1月5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桂莲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643.9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愿承担部分执行费131元,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5643.97元,在扣除执行费131元后余款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