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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与被执行人王雷、张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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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男。被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张征,男。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与被执行人王雷、张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77.66元及诉讼费。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雷、张征银行财产、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产信息。2013年3月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征名下陕AVGX**捷达牌小轿车车辆手续。2013年4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雷银行存款9505.16元。2013年4月18日,本院解除了对上述车辆手续的查封。2013年5月2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9455.1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王建生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