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坤,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刘辉辉,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军,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军、陈玲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军、陈玲玲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玲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城县支行的存款1607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绍祥
书记员:耿曹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