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万荣,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杨岭芳,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李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陆景侠,女,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许朝华,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起诉人:丁延玲,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2013年9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六人的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投资(2012)89号《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安置四、五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批复。
经审查,本院认为: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投资(2012)89号《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安置四、五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六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刘晓勇审判员:井飞雪
书记员:吴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