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应根。委托代理人:张俊山。
起诉人张应根诉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姜堰市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下旬拆除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三沙村8组45、46号房屋,这两套房屋分别是起诉人于1979年和1989年所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姜堰市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拆迁时一直没有明确这两套房屋的权属以及确定权属的相关原则和依据,也没有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得到相关人员的确认,导致房屋权属不明。现起诉人请求: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姜堰市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明确拆迁过程中在拆除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三沙村8组45、46号房屋时是如何确定这两套房屋的权属以及具体的依据。
经审查:张应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应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丽玲审判员:郭春林代理审判员:章书平
书记员:刘文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