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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桂俊、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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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桂俊,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负责人代静,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安徽省蒙城县金牛街20号19号处二层。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俊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有项目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项目资本金7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绍祥

书记员:耿曹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