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城县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13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魁魁,系经理。

住所地:蒙城县牛群商贸城码头路西侧体育路南商住楼**。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94984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绍祥

书记员:耿曹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