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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德才非诉执行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蒙执申字第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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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号)。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凤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蒙计征决(2012)251号《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2日给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3日内履行,但上列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德才在浙江省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帐号为62284803221********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现因扣划需要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德才在浙江省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帐号为62284803221********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长淮

书记员:朱长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