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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奚春英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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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奚春英,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冯憨,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憨名下的牌号为皖B号轿车壹部。二、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旭征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