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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良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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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良华,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芜湖县。被执行人:方月飞,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月飞名下的牌号为皖B号奔驰牌汽车壹部。二、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