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启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瓦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政和行政村沈湾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62********。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6660103-3。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宗保,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保丰行政村上王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1********。被执行人:张先银,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个体户,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镇花园行政村花角自然村**份证号34022119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陶宗保、张先银银行存款人民币215610元及相关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