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韩英,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5幢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70********)。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江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32498545)。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织机构代码58303371-9)。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年4月2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宇厦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宇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