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根,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季长秀,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季长秀的皖B((((号现代轿车。现被执行人季长秀局履行部分义务,经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季长秀所有B((((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