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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光玉、陈亚琦与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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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光玉,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南新路**,身份证号码3402211957********。申请执行人:陈亚琦,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南新路**证号码3402211962********。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码76903971-3。法定代表人:陶秋月,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