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佳诚国际大厦**楼**。机构代码:749439314法定代表人:吴寿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新芜开发区78106269法定代表人:唐建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523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