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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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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佳诚国际大厦**楼**。机构代码:749439314法定代表人:吴寿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新芜开发区78106269法定代表人:唐建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523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