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正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逢云,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逢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贰元整(¥:52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