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洁沁,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芜湖县。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年7月4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陆拾陆万整(¥66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