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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承云慧、承云祥等与奚秀兰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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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承云慧,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承村行政村陡门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承云祥,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承村行政村陡门自然村。被执行人:奚秀兰,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石山行政村沙西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奚秀兰丈夫曾家贵(身份证号码为3402211968********)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