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永泰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邵忠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150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