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祥宏,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东门行政村东门自然村**,身份证编号3402211975********。被执行人:胡家荣,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驾驶员,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新河村大闸村民组**份证编号340221196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家荣的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