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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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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6624521-5。法定代表人:张仙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机构代码15371674-7。法定代表人阮寿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58.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