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6624521-5。法定代表人:张仙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机构代码15371674-7。法定代表人阮寿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58.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