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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小翠与林冬香、夏雪胜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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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翠,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被执行人:林冬香,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被执行人;夏雪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

本院于2013年月日作出(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林冬香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冬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