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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奚锡珍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芜执字第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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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奚锡珍,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芳年(又名王芳),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芜执字第012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芳年(王芳)名下的,位于芜湖县湾址镇室(房产权证编号共有权证: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的房产壹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芳年(王芳)名下的,位于芜湖县湾址镇室(房产权证编号共有权证: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旭征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