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俞巧云,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俞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巧云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巧云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