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传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曹玉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玉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玉平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玉平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