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怀英,农民。被执行人:孙世传,农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世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为被执行人孙世传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世传所有的位于限被执行人孙世传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孙世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孙世传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孙世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孙世传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