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汝平、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3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汝平,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店撮路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47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