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7876676-7。被执行人:窦维均,1965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晓玉。被执行人:窦维军。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17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晓玉的银行存款117684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晓玉的银行存款11768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