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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玉春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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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玉春,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大韩金和建材厂。负责人:夏和平,厂长。被执行人:夏和平。被执行人:施永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韩斌,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温金龙,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温祖培,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太平村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和平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和平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