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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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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宁高速公路合肥东入口裕隆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4893115-5。法定代表人:邱家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元柱,农民。被执行人:郑秋枫,农民。被执行人:郑秋虎,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元柱、郑秋枫、郑秋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元柱、郑秋枫、郑秋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