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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修平、李希美等与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5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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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修平,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李希美,女,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芳,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葛某,男,200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戈某,女,200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崇见,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安徽省天翔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曹崇见所有的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一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曹崇见所有的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作价12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葛修平、李希美、王芳、葛某、戈某抵偿被执行人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367680.7元中的125000元。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葛修平、李希美、王芳、葛某、戈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葛修平、李希美、王芳、葛某、戈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