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啟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啟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杨啟河与舒满霞(身份证号码:)是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啟河及其妻子舒满霞(身份证号码:3429211985********)的银行存款71567元(含违约金10581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