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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4)

(2013)肥东执字第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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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啟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啟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杨啟河与舒满霞(身份证号码:)是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啟河及其妻子舒满霞(身份证号码:3429211985********)的银行存款71567元(含违约金10581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