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祥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曹新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曹桂英,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5840445-6。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本东,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新保、曹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本东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公司系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