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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春元执行案裁定书(1)

(2012)肥东执字第01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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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春元,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正桂,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张清翠,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唐梦梅,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唐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付广云,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仓南县。被执行人:陈震,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仓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18日两次委托安徽中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震所有的登记在李际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482**重型厢式货车,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震所有的登记在李际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482**重型厢式货车作价8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唐春元、张正桂、张清翠、唐梦梅、唐锐抵偿被执行人付广云、陈震赔偿款151853元中的85000元。鲁Q482**重型厢式货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唐春元、张正桂、张清翠、唐梦梅、唐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唐春元、张正桂、张清翠、唐梦梅、唐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