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南路名都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完爱国,男,42岁,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完爱国的银行存款36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