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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友菊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肥东执字第013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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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友菊,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侯科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贾宏艳,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2305(产权证号:合产1100051**)、万振逍遥苑四期12幢1806(产权证号:包0681**)为被执行人侯科阳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侯科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2305(产权证号:合产1100051**)以及万振逍遥苑四期12幢1806(产权证号:包0681**)两处房屋,限被执行人侯科阳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侯科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侯科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侯科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侯科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