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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石祥执行案裁定书

(2012)肥东执字第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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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石祥,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夏继财,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袁玉妹是被执行人夏继财的配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夏继财、袁玉妹的银行存款20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