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石祥,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夏继财,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袁玉妹是被执行人夏继财的配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夏继财、袁玉妹的银行存款20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