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新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忠凤,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宽扬,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杨忠凤、张宽扬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