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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新粹与杨忠凤、张宽扬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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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新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忠凤,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宽扬,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杨忠凤、张宽扬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