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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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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禹,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