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用芳,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邹飞,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邹伟,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邹云云,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被执行人:李道宏,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李道顺,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邹德兵,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道宏、李道顺、邹德兵在瑶海区磨店社区有土地流转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道宏、李道顺、邹德兵在瑶海区磨店社区的土地流转租金14849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助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