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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用芳执行案裁定书(1)

(2011)肥东执字第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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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用芳,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邹飞,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邹伟,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邹云云,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被执行人:李道宏,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李道顺,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邹德兵,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道宏、李道顺、邹德兵在瑶海区磨店社区有土地流转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道宏、李道顺、邹德兵在瑶海区磨店社区的土地流转租金14849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助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