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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其银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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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其银,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梁华武,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志,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运丰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群,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志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