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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荣林与夏飞执行裁定书

(2011)肥东执字第00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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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荣林,女,195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夏飞,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肥东执字第00373-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吉利牌轿车一台。现该车已由案外人韩锋依法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吉利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李冬代理审判员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373-5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夏荣林,女,195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撮镇镇新村南岗组。被执行人夏飞,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肥东执字第00373-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吉利牌轿车一台。现该车已由案外人韩锋依法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吉利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李冬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王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