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家良,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世峰,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存华,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2010年10月8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对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肥东酒厂商住楼******产(房产证号:东房0122**)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世峰、刘存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