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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传来与王立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肥东执字00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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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传来,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立银,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立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银2011年11月8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立银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银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