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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典文执行案裁定书

(2003)肥东执字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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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典文,男,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程道霞,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200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程道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道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打印案号:(2003)肥东执字第0048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薛典文,男,46岁,汉族,住肥东县张集乡薛集村桥头组。被执行人程道霞,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张集乡薛集村上中组。

本院(200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程道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道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