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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家明执行案裁定书(1)

(2011)肥东执字第7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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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家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新城区金阳路西侧2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067**)属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金阳路西侧2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067**)。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