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维胜。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8日前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83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恒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上派镇乐平村圩**。被执行人:陈德松,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陈兴村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德松银行存款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